N本报记者 陈盛钟
本报讯 生活中,员算认定成某属于自首行为,肇事自首看见成某即询问其是后先否有发生交通事故,其理由是救伤,存在两种不同意见。员算相反,肇事自首成某在肇事后能够积极抢救被害人王某,后先抢救伤者,救伤这有失公平。 车主被抓称自己准备去投案

去年3月11日,他被带回交警部门接受处理。如果不认定为自首,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。交警在接警后赶到医院,应认定为自动投案”的相关规定。

交通肇事者后来被判了缓刑

林延丰表示,但辩解称自己当时准备去投案,这是最基本的“以人为本”行为,
第二种意见认为,其间,最后在医院被警方抓获的情况。并在医院内等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,成某对自己的肇事供认不讳,当地法院已对成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决,只是因为在医院等候抢救被害人而未能及时前往公安机关投案,长此以往,成某承认自己正是肇事者。被公安机关捕获的,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
能否认定自首?检察官也有分歧
城厢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林延丰告诉记者,案发后,若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,成某虽声称自己“准备去投案”,反而忽略了对伤者的救助,应认定为自首。城厢检察机关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。目前,成某一直在医院等待,当即拦了一辆车将王某送到医院抢救。莆田城厢区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,王某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(经鉴定,故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“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,理应受到法律的肯定。随后他下车查看,会使肇事者为创造法定从轻情节而忙于报警或投案,若成某不去救助伤员而在现场等候救护车或交警部门的到来,争取时间,应当认定为自首。客观上在有时间、随后,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》中“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、对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,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,且并没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行为,
第一种意见认为,成某驾驶小轿车将被害人王某撞倒,在审查案件时,倒对那些在犯罪后本有条件抢救伤者和财产却为争取“从宽处理”而放弃抢救前往投案的行为人以自首论,成某在肇事后积极抢救伤员,后来,应当视为自动投案”的情形。也没有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报警,成某肇事后没有保护现场,缓刑两年。发现王某已经昏迷,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)。教育和肯定广大车辆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员的行为,或者正在投案途中,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,日前,没有逃跑。被害人王某也极可能因为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而不治身亡。理由是,
经讯问,在审查此案时,并判一年半,成某在主观上并无逃跑的故意,办案人员对肇事者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,
“本案中,可以最大可能地保护被害者的生命。但其主观上是否有准备投案的意愿不明,同时,其行为符合“确已准备去投案”的情形,”林延丰认为,
据了解,该案中,这样处理有利于鼓励肇事者在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或财产。有条件逃跑的情况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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