晋安法院经审理认定,式消

2022年11月,费纠纷中费(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晋研)

近日,式消新址实际运营主体并非原签约公司,费纠纷中费晋安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,无效依法认定无效。

被告依据合同“搬迁不超8公里需配合”条款及单方制定的退费规则,要求退还剩余91节课时费用,仅同意退还半款。其所属公司主体变更还直接影响合同履行。法院支持陈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。晋安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费用21656元。
晋安法院审理发现,陈某因新址距离过远无法接受,同时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。
根据课程的履行情况,考虑到未成年人接送实际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2023年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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